(2023)浙0723破26号延长重整计划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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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丰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浙 **** 破 **、**、** 号之三 申请人:**丰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丰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羽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 年 ** 月 ** 日,**丰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旅公司)管理人、**丰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管理人、**羽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健公司)管理人因投资金额未能与重整计划拟定的保留价达到一致,经过两次公开招募流拍,以为有效处理重整资产涉及的纠纷问题,保障重整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全体债权人的清偿率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 * 个月,**至 **** 年 * 月** 日。该**申请经过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本院查明,**** 年 ** 月 ** 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羽健公司、丰旅公司、丰华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均为 * 个月,自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年 * 月 * 日,本院依管理人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六个月,投资人招募工作未能在**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完成,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完毕。现**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已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羽健公司、丰旅公司、丰华公司重整计划载明,重整计划需要延期的,由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延期。现因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发生上述客观情况,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完毕。 管理人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已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符合重整计划的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羽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丰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丰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 *个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卢** 审 判 员 舒旭霞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慧媛 代 书 记 员 陈柯羽 附件 第二次**重整计划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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