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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浙1004破65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5)浙1004破65号个债终止裁定书——朱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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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 开 人:**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浙**** 破** 号 申请人:朱忠芳管理人。 **** 年* 月** 日,朱忠芳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止**** 年* 月** 日,管理人共收到* 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债权确认金额为******.** 元。债务人朱忠芳名下无车辆,有三处不动产,第一处坐落于********小区*** 幢文化路*** 号[产权证号为路国用(****)第***** 号/台房权证路字第S******* 号、第S******* 号],第二处坐落于********小区*** 幢文化路*** 号[产权证号为路国用(****)第***** 号/台房权证路字第S******* 号、第S******* 号],上述两处不动产均系朱忠芳及前妻卓玲云共同所有,权利性质为出让,该两处不动产己被本院查封。第三处不动产坐落于******峰江街道施家村一区** 号,产权证号为路集用****第******** 号,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宅基地,该不动产未经抵押或查封。管理人穷尽一切方式无法与债务人朱忠芳取得联系,且朱忠芳本人亦不主动配合接受管理人的调查、质询,致使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无法继续推进,请求本院终止对债务人朱忠芳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申请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年* 月** 日作出(****)浙**** 破申*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债务人朱忠芳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本院受理后指定**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债务人朱忠芳的管理人。在债务清理期间,管理人穷尽办法无法与债务人朱忠芳取得联系,朱忠芳不配合接受管理人的调查、质询,致使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无法继续推进,故本院可终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对债务人朱忠芳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陈海峰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件 个债终止裁定-朱忠芳.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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