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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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本*收到《**省人民政府关于*******年第*批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号)后,于****年*月**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府公〔****〕*号)并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年第*批建设用地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关于*******年第*批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号)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年第*批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号)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关于*******年第*批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其他事宜,按《征收土地公告》(**府公〔****〕*号)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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