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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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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现有***残联精神病医院**分院(***残联**医院**分院)向我局提交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同意该医疗机构变更名称为**康宁精神病医院。现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原名称   ***残联精神病医院**分院(***残联**医院**分院)   二、医疗机构变更后名称   **康宁精神病医院   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魏**   四、医疗机构登记号   ********X********A****   五、医疗机构地址   *****镇杨家坝村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后,其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变更后名称一致,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卫生健康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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