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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202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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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NNZC****-G*-******-NNSJ 二、项目名称:****年**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小学**教学楼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粤小微(**)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省***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号***室 被投诉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壮锦大道**号 被投诉人*:******教育局 地址:******壮锦大道**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三联水嘴”并没有经过相应的节能产品认证。 投诉事项*:“插头”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投诉事项*: 强制采购产品“★黑白复印机”未获得节能资质和能效资质。 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答复质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对项目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已要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整改。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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