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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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 **国用(****)字第****号 唐玉芳 国有建设用地 ************GB*****W******** ***赵镇河畔路(普利小区) ***规划和自然**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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