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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置江门市金汇世纪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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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 公开处置***金汇世纪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补充公告 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以下称为“**”)拟公开处置***金汇世纪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户债权资产(以下称为“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为**对**省境****金汇世纪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截至****年*月**日,债权总金额为***,***,***.**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含复利、罚息等)合计***,***,***.**元(利息以生效文书确定的计息方式为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该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仅为**根据现有资料所作的描述,并不构成**对不良资产之现状在法律上和商业价值上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对于该不良资产中的主从债权之法律效力、主从债务人、担保物等之现状等具体情况,请投资者自行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决策。 就该不良资产出售事宜,**于****年**月**日在南方日报及**总公司网站刊登处置公告,于****年**月**日在*******刊登交易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有投资者提交有效报价文件。 为确保在公开、公**竞争、择优的原则上对该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现再次发出本补充公告,诚邀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参与本次交易。 投资人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具备上述资质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在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的上午*:**至**:**、下午*:**至*:**期间(不包括周六、日,下称“公示期”),且仅可在该等公示期内: (*)向**咨询不良资产的有关事宜,索取有关介绍投资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不良资产公开转让程序相关文件; (*)向*******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平台提交**要求的、可证明其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文件; (*)联系*******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平台项目经办电话(***-********)报名并按要求支付保证金人民币伍佰万元(RMB*,***,***.**)。 公示期结束后,**将不再接受投资者注册/报名,不再发放相关文件资料,投资者亦不可再查阅**的不良资产档案资料。 已报名成功的合格投资者按照规定的交易程序参与标的资产的公开处置程序。**将于****年*月**日在*******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平台启动竞价程序。竞价开始时间为【****】年【*】月【**】日【**】时: (*)自由报价阶段:**时**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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