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114破20号遗失及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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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康城律师事务所 **剑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H*KG**Y)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剑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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