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玉田琅峰小学教学综合楼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监理)-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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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区**琅峰小学教学综合楼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监理) 澄清、修改通知** 招标编号:E******************* 关于**区**琅峰小学教学综合楼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如下: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项增加以下内容: **、本招标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号)文件规定执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应包括(闽建筑(****)*号)文件的(十)同一工程招标项目的不同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行业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除外)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或者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除外)有一条及以上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情形的其他行为。 本澄清修改通知作为“**区**琅峰小学教学综合楼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澄清修改通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区**中心小学 荣旺科技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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