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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天心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公司债主承销商采购澄清公告(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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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年公司债主承销商采购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年**月**日**:**)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现对投标人的疑问回复如下: 一、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问题*: 致***************: 关于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之“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之“*、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各方)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担任承销商的执业要求,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公司债券承销的资格。(须提供许可证的扫描件。)”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如投标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证券承销(限除可转换债券以外的各类债券品种)”且具有公司债券承销资格,未包含“保荐”相关表述,是否满足特定资格要求。 回复: *、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经营范围”的要求已明确包含公司债券承销的资格即可,不限定必须包含“证券承销与保荐”。 二、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均不变。 三、本次澄清及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澄清及答疑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及答疑公告为准,其他不变。敬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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