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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北海市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HZC2025-G3-990013-CGZX)的质疑答复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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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南路***工业园***美联家纺厂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春华 联系人:张春华 质疑项目名称:***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BHZC****-G*-******-CGZX 采购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于****年*月**日收到质疑人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HZC****-G*-******-CGZX)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将《质疑函》转达采购单位,并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说明材料。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中标人与其它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答:一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限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编著的《lt;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gt;释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除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外,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禁止同一控股股东的不同子公司参加同一合同项的政府采购活动。二是相关供应商的说明。根据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股权结构信息表、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营业执照等),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系中国**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虽然中国**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中国**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但两个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或交叉持股关系,彼此为独立法人主体,财务、业务及管理决策均独立运作。截止开标当日,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顾越,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为梁义胜,中国**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劲松,中国**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夏泉。三是企业信用信息查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示信息显示,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中国**洋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和中国**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亦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四是投标文件的核查。经核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和中国**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其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现有材料不能认定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和中国**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禁止情形。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中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格中标 答:一是法律适用问题,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并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二是低价审查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由此,异常低价审查主体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报价,评标委员会综合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评标委员会认为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对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承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没有证据证明该供应商投标价格较低的情况下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认为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标报价不属于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不应当认定投标无效。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 三、处理情况 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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