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关于代偿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更正公告(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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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DYXCQ[GK]*******(*)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代偿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采购文件修改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更正为:****-**-**。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更正为:****-**-****:**:**。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 **:**:**,更正为:****-**-****:**:**。 更正事项*: 原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标的一览表: 采购包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允许进口 所属行业 最高限价 (折扣率) 保证金 * *-* 代偿案件专项法律服务 *项 / 商务服务业 **% ***** 收费说明: (*)一审律师代理费标准:①若争议财产标的额不超过**万元(含)的,每个法律诉讼案件的基础律师代理费=*.*万元;②若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万元的,超过**万元的部分,按比例分段的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中标人报价,即律师代理费=[*.*万元+争议财产标的额按比例分段计算律师代理费]*中标人报价。 例:如供应商报价为**%,某争议财产标的额为***万,则该次争议财产标的一审律师代理费计费方式为:[*.*+(****%+*****%+*****.*%)]***%=*.*(万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见下表,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万元的部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若案件存在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抗诉,则按一审律师代理费减半收取。 (*)督促程序案件申请阶段(即申请支付令)的律师代理费,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若支付令失效等原因转为起诉案件,应另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补足。 (*)强制执行阶段的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支付:立案阶段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案件债务全部结清后再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 (*)若案件达成分期偿还的诉前调解,则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若分期偿还的诉前调解款项全部结清或案件又转为诉讼的,支付剩余**%律师代理费;若案件达成一次性偿还的诉前调解,则按一审律师代理费收取,但诉前调解完成后,案件又转为诉讼的,则不再重复收取律师代理费。 (*)采购人所主张的案件违约金不收取律师代理费。 注:(*)本次招标为整体招标,投标人必须对所投标的采购包的所有服务进行完整报价响应。拆分报价或不完整响应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以包括该项目所涉及的有关所有费用进行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案件专项法律服务费、出具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办案差旅费(含异地)、税费、团队人员薪酬、人员管理、人员交通、资料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中标人为履行本项目可能涉及的费用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凡漏报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供应商报价中,后续采购人不再支付额外的费用。 (*)一审律师代理费报价按照不超过《***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律字[****]**号)中最低计费比率的五折(含)进行。即供应商报价按百分比报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 争议财产标的额 计费比率 **万—***万元(不含***万元)部分 *% ***万—***万元(不含***万元)部分 *% ***万—****万元(不含****万元)部分 *.*% ****万—****万元(不含****万元)部分 *% ****万元—*亿元部分(不含*亿元) *.*% *亿元以上部分 *.**% 现更正为: 采购包 序号/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 允许进口 所属行业 最高限价 (折扣率) 保证金 * *-* 代偿案件专项法律服务 *项 / 商务服务业 **% ***** 收费说明: (*)一审律师代理费标准:①若争议财产标的额不超过**万元(即争议财产标的额≤**万元),每个法律诉讼案件的基础律师代理费=*.*万元,即律师代理费=基础律师代理费*中标人报价;②若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万元的,超过**万元的部分,按比例分段的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中标人报价,即律师代理费=[*.*万元+争议财产标的额按比例分段计算律师代理费]*中标人报价。 例:如供应商报价为**%,某争议财产标的额为***万,则该次争议财产标的一审律师代理费计费方式为:[*.*+(****%+*****%+*****.*%)]***%=*.*(万元)。分段争议财产标的额和计费比率见下表,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万元的部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若案件存在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抗诉,则按一审律师代理费减半收取。 (*)督促程序案件申请阶段(即申请支付令)的律师代理费,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若支付令失效等原因转为起诉案件,应另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补足。 (*)强制执行阶段的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支付:立案阶段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案件债务全部结清后再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 (*)若案件达成分期偿还的诉前调解,则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若分期偿还的诉前调解款项经律师追偿全部结清或案件又转为诉讼的,支付剩余**%律师代理费;若案件达成一次性偿还的诉前调解,则按一审律师代理费收取,但诉前调解完成后,案件又转为诉讼的,则不再重复收取一审律师代理费。 (*)采购人所主张的案件违约金不收取律师代理费,不列入争议财产标的额。 注:(*)本次招标为整体招标,投标人必须对所投标的采购包的所有服务进行完整报价响应。拆分报价或不完整响应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以包括该项目所涉及的有关所有费用进行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案件专项法律服务费、出具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办案差旅费(含异地)、税费、团队人员薪酬、人员管理、人员交通、资料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中标人为履行本项目可能涉及的费用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凡漏报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供应商报价中,后续采购人不再支付额外的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宁律字[****]**号)中最低计费标准如下:基础律师服务费****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万元的部分,按下列争议财产标的额和计费比率分段计算律师服务费。分段计算的律师服务费与基础律师服务费累加为收费金额。 争议财产标的额 计费比率 **万—***万元(不含***万元)部分 *% ***万—***万元(不含***万元)部分 *% ***万—****万元(不含****万元)部分 *.*% ****万—****万元(不含****万元)部分 *% ****万元—*亿元部分(不含*亿元) *.*% *亿元以上部分 *.**% (*)一审律师代理费报价按照不超过《***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宁律字[****]**号)中最低计费标准的五折(含)进行。即供应商报价按百分比报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更正事项*: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与服务要求”中“*、律师团队要求”部分:“(*)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律师团队成员至少*人(*人为律师团队负责人、*人为代理律师,要求派*名代理律师在**本*驻点,因工作需要,代理律师应随时到位)。其中,代理律师执业经验应至少*年(含)以上,团队负责人执业经验至少**年(含)以上,且****年至****年的律师年度考核均合格(或称职)。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对应成员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首页、****年至****年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第二页(执业证号页,执业证号第*位-*位为首次执业时间))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予以佐证。”现更正为:“(*)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律师团队成员至少*人(*人为律师团队负责人、*人为代理律师,要求派*名代理律师在**本*驻点,因工作需要,代理律师应随时到位)。其中,代理律师执业经验应至少*年(含)以上,团队负责人执业经验至少**年(含)以上,且****年至****年的律师年度考核均合格(或称职)。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对应成员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首页、完整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第二页(执业证号页,执业证号第*位-*位为首次执业时间))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予以佐证,若上述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不足以佐证该律师****年至****年的律师年度考核情况,应另行补充其他佐证材料予以佐证。若该律师****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已确定,应附上最新的****年度律师考核结果佐证材料。” 更正事项*: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商务条件”中“*、律师代理费说明”部分: (*)一审律师代理费标准:①若争议财产标的额不超过**万元(含)的,每个法律诉讼案件的基础律师代理费=*.*万元;②若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万元的,超过**万元的部分,按比例分段的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中标人报价,即律师代理费=[*.*万元+争议财产标的额按比例分段计算律师代理费]*中标人报价。 例:如供应商报价为**%,某争议财产标的额为***万,则该次争议财产标的一审律师代理费计费方式为:[*.*+(****%+*****%+*****.*%)]***%=*.*(万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见下表,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万元的部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若案件存在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抗诉,则按一审律师代理费减半收取。 (*)督促程序案件申请阶段(即申请支付令)的律师代理费,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若支付令失效等原因转为起诉案件,应另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补足。 (*)强制执行阶段的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支付:立案阶段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案件债务全部结清后再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 (*)若案件达成分期偿还的诉前调解,则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若分期偿还的诉前调解款项全部结清或案件又转为诉讼的,支付剩余**%律师代理费;若案件达成一次性偿还的诉前调解,则按一审律师代理费收取,但诉前调解完成后,案件又转为诉讼的,则不再重复收取律师代理费。 (*)采购人所主张的案件违约金不收取律师代理费。 现变更为: (*)一审律师代理费标准:①若争议财产标的额不超过**万元(即争议财产标的额≤**万元),每个法律诉讼案件的基础律师代理费=*.*万元,即律师代理费=基础律师代理费*中标人报价;②若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万元的,超过**万元的部分,按比例分段的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中标人报价,即律师代理费=[*.*万元+争议财产标的额按比例分段计算律师代理费]*中标人报价。 例:如供应商报价为**%,某争议财产标的额为***万,则该次争议财产标的一审律师代理费计费方式为:[*.*+(****%+*****%+*****.*%)]***%=*.*(万元)。分段争议财产标的额和计费比率见采购标的一览表相应内容,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万元的部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若案件存在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抗诉,则按一审律师代理费减半收取。 (*)督促程序案件申请阶段(即申请支付令)的律师代理费,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若支付令失效等原因转为起诉案件,应另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补足。 (*)强制执行阶段的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支付:立案阶段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案件债务全部结清后再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 (*)若案件达成分期偿还的诉前调解,则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若分期偿还的诉前调解款项经律师追偿全部结清或案件又转为诉讼的,支付剩余**%律师代理费;若案件达成一次性偿还的诉前调解,则按一审律师代理费收取,但诉前调解完成后,案件又转为诉讼的,则不再重复收取一审律师代理费。 (*)采购人所主张的案件违约金不收取律师代理费,不列入争议财产标的额。 更正事项*: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商务条件”中“*、支付方式”部分: (*)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采购人根据自身实际项目与中标人签订具体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 (*)本项目按案件数量付款,据实结算。 (*)支付方式数据表格: 支付期次 支付期次说明及支付比例 * (*)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抗诉:采购人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中标人提交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督促程序:案件申请阶段(即申请支付令),采购人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中标人提交的等额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执行案件:强制执行立案阶段的律师代理费自采购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执行裁定书及中标人提供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案件款项全部结清后的律师代理费自采购人收到全额回款及中标人提交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一审律师代理费的**%; (*)诉前调解:①若达成一次性偿还的诉前调解,则在原被告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告确实履行协议义务且收到中标人提交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按一审律师代理费支付,但诉前调解完成后,案件又转为诉讼的,则不再重复收取律师代理费;②若达成分期偿还的诉前调解,则在原被告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告确实履行协议义务且收到中标人提交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支付,经律师追偿结清的,自债务全部结清及收到中标人提交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律师代理费;转为诉讼的,自采购人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中标人提交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律师代理费。 注:(*)在上述任一阶段,自采购人向律所交付用印后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超过**天法院未正式立案受理的,相应阶段的律师代理费用减半收取;若客户于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前或法院正式立案(包括督促程序、诉讼、执行等)前结清案件款项的,则采购人不支付相关阶段的律师代理费用;若代偿案件于法院立案后,由采购人自行清收回款的部分,不支付相应执行阶段的律师代理费。 (*)中标供应商为完成法律服务而自行支付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现更正为: (*)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采购人根据自身实际项目与中标人签订具体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 (*)本项目按案件数量付款,据实结算。 (*)支付方式数据表格: 支付期次 支付期次说明及支付比例 * (*)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抗诉:采购人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中标人提交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督促程序:案件申请阶段(即申请支付令),采购人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中标人提交的等额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执行案件:强制执行立案阶段的律师代理费自采购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执行裁定书及中标人提供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案件款项全部结清后的律师代理费自采购人收到全额回款及中标人提交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一审律师代理费的**%; (*)诉前调解:①若达成一次性偿还的诉前调解,则在原被告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告确实履行协议义务且收到中标人提交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按一审律师代理费支付,但诉前调解完成后,案件又转为诉讼的,则不再重复收取一审律师代理费。②若达成分期偿还的诉前调解,则在原被告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告确实履行协议义务且收到中标人提交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支付。若分期偿还的诉前调解款项经律师追偿结清的,自债务全部结清及收到中标人提交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律师代理费(即再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支付);若转为诉讼的,自采购人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中标人提交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律师代理费(即再按一审律师代理费的**%支付)。 注:(*)在上述任一阶段,自采购人向律所交付用印后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超过**天法院未正式立案受理的,相应阶段的律师代理费用减半收取;若客户于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前或法院正式立案(包括督促程序、诉讼、执行等)前结清案件款项的,则采购人不支付相关阶段的律师代理费用;若代偿案件于法院立案后,由采购人自行清收回款的部分,不支付相应执行阶段的律师代理费。 (*)中标供应商为完成法律服务而自行支付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有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商务中心**层 联系方式:林女士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东路**号金禾商务中心**楼 联系方式:连先生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连先生 电 话:****-******* *************** ****年*月**日 附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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