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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荔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洗扫车、轮式装载机采购(GLZC2020-J1-17008-GXXS)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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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林语路***号 邮编:****** 联系人:蔡滨阳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蔡滨阳 联系电话:*********** 地址:********小区***-* 邮编:****** 贵公司关于荔浦*工业和信息化局洗扫车、轮式装载机采购质疑函,本单位于****年*月**日上午**时**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函作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谈判文件的洗扫车外形尺寸设置具有限制性,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谈判文件中,洗扫车的外形尺寸设置为标★技术参数,且规定“★部分技术条款为必须满足部分,须提供国家工信部公告参数截图进行佐证;否则作废标处理;”,众所周知,外形尺寸作为一般技术参数,谈判文件却将其设置为★重要参数且明确不满足作废标处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规定。 其次外形尺寸的宽设置为“≥****mm”和高设置为“≥****mm”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第*-*页关于宽度最大限值****mm和宽高度最大限值****mm的规定。按照谈判文件设置的宽“≥****mm”,那****mm也是可以的,高“≥****mm”,那****mm也是可以的,显然谈判文件的设置不严谨不科学,不仅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参与投标的风险,还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无法参与本次投标的可能。 最后从实际情况看,车辆宽度和高度不宜设置为“≥”,否则不利于车辆通过背街小巷,影响洗扫车作业效果,最终不利于项目的实施。 综上所述,本项目设置的技术参数不符合国标标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引入竞争的立法初衷,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违法情形,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将给财政资金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五、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将“★外形尺寸(长*宽*高)mm:≥**************:”修改为:删除★,**************≥外形尺寸(长*宽*高)mm:≥**************”。 质疑答复*:经*场调查,在国家工信部公告查询系统中看到外形尺寸是整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且车辆上牌所需的整车合格证上也注明的有外形尺寸一栏;“★外形尺寸(长*宽*高)mm:≥**************”根据业主实际需求设定的范围值,且满足三家以上的厂家符合该规定,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四、竞争性谈判(简称谈判)与评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响应文件无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国家标准,也不会入选国家工信部公告,即为响应文件无效,因此项目需求不存在限制性、唯一性、排他性,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复函。 **新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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