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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1402破2号中农创新紫瑞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收取补充债权申报审查费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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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补充债权申报审查费用的公告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于****年*月**日作出(****)桂**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农创新紫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请示**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中院将本案移交***江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州区法院)审理。江州区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桂****破*号《公告》,告知创新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截止日为****年**月**日。 鉴于创新公司债权人将来有可能存在部分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情况,甚至可能存在部分债权人以漏报、少报、多报为由要求补充申报或要求变更债权请求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国破产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自行承担。”因此,经报请江州区法院书面同意后,管理人制定了《创新公司管理人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办法》(下称收费办法),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收费办法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详情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农创新紫瑞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办法 *.***江州区人民法院复函 附件 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办法及法院批复文件.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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