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室外非机动车棚建设及园路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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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室外非机动车棚建设及园路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项目编号:AHRZ********* 原公告的项目名称:***人民检察院室外非机动车棚建设及园路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发包文件 更正内容:补充提供“联合体协议”,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发包人信息 名 称:**省***人民检察院 地 址:***皖西东路 联系人:汪主任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 话:****-******* ****年*月*日 联合体协议 (未组成联合体投标,不需此件) (供应商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请将此件加盖公章后放在响应文件中) 与就“某项目”(项目编号:某编号)的投标有关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牵头,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工作。 二、为本次投标的主体方,联合体以主体方的名义参加投标。主体方负责投标项目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并授权投标代理人以联合体的名义参加项目的投标,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发包的有关一切事物,联合体各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就本中标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联合体中标,则主体方负责等工作;参加方负责等工作。各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五、未中标,本协议自动废止。 主体方:(公章) 参加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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