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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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第**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权证号(地号)/证明号 权利人 备注 * 浙(****)**不动产权第*******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注销 * 浙(****)**不动产权第 *******号 林子焕 注销 浙(****)**不动产权第 *******号 孔圣 注销 浙(****)**不动产权第*******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注销 公告单位: ***自然**调查登记中心(***国土整治和征收储备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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