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行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贵港市人民医院聘用第三方安保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4-C3-990571-GXBX)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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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医院聘用第三方安保服务(项目编号:GGZC****-C*-******-GXBX)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满京华艺峦大厦*座****邮编:****** 联系人:王迪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王迪 联系电话:*********** 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年**月**日上午*时**分收到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书面方式送达的关于***人民医院聘用第三方安保服务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收到后对其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针对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我公司受采购单位的委托,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港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港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密切管理关系,为同一股东(张秋菊)企业。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对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的相应要求。 事实依据: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两家中标供应商“**港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港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为同一人“张秋菊”。 详见证据目录清单*。 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港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港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密切管理关系,为同一监事(李婷婷)企业。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对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的相应要求。 事实依据: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两家中标供应商“**港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港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监事为同一人“李婷婷”。详见证据目录清单*。 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港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港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密切管理关系,“港宁保安公司”法人与“港诚保安控股公司-**港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同一法人(甘贵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对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的相应要求。 事实依据: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两家中标供应商“**港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港诚保安控股公司-**港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同一法人“甘贵年”。详见证据目录清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之间存在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互兼职的情形如果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存在相互兼职的情况,这些供应商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竞标。 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而并非贵公司所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人民医院聘用第三方安保服务共分两个分标,其中***人民医院聘用第三方安保服务*分标:***人民医院总院聘用第三方安保人员 ** 人,主要工作内容:负责总院区域内的安全、消防及交通管理,维护良好工作秩序;负责医院大门出、入口的值守工作,做到 ** 小时轮值并形成记录;按要求做好医院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出入引导,维护停放秩序;遇有紧急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应有防止不良势态扩展的措施和方案,并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按照医院的要求和标准配合做好迎检工作,完成医院临时要求的其他工作。***人民医院聘用第三方安保服务*分标:根据《****医院建设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试行)》文件要求,为保障我院就医环境安全,***人民医院院区(含总院、发热门诊、儿童诊疗中心、西院、卫校、二门诊)聘用 ** 人安保人员(需持有安检员证书),主要工作内容:*.使用仪器,依法检查进入我院院区(含总院、发热门诊、儿童诊疗中心、西院、卫校、二门诊)的人员及其随身携带、寄存的物品;*.手工或使用开箱包、X 射线机等设备,检查、检测可疑物品;*.依法依规对可疑物品进行暂存、没收等处置,对违规或违法者移交执法部门处置;*.汇总并上报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及应急预案的启动信息,撰写自检报告及整改措施。”本项目*分标和*分标之间相互独立,并不是同一合同项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质疑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来看,只参与*分标竞标的中标供应商(**港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只参与*分标竞标的中标供应商(**港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虽然为同一股东(张秋菊)及同一监事(李婷婷)企业,但两家公司并未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个分标即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同理,“**港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港诚保安控股公司-**港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虽为同一法人(甘贵年),但是“**港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只参与本项目*分标的竞标,而“港诚保安控股公司-**港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则并未参与本项目*分标的竞标。故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说法。 事实依据:本项目*分标和*分标之间相互独立,并不是同一合同项的。同一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分成两个分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同一合同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合同主体:如果两个分标可以分别由不同的供应商中标,那么在合同签订时会有不同的合同主体,这种情况下不是同一合同项。*.项目内容:虽然出自同一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但两个分标在具体的项目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地点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也表明它们不是完全相同的合同项。*.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两个分标需要分别进行验收、结算等操作,各自有独立的履行流程。只参与*分标竞标的中标供应商(**港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只参与*分标竞标的中标供应商(**港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虽然为同一股东(张秋菊)及同一监事(李婷婷)企业,但这两家公司只分别参与本项目两个不同分标的竞标,并未同时参与本项目任一个分标的竞标,即是只参与*分标竞标的**港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只参与*分标竞标的**港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同时参与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所以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所质疑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对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的相应要求。”的说法并不属实,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此次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 ****年**月**日 附件:质疑答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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