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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综合实验楼计量检定实验室恒温恒湿设施升级改造项目(GLZC2024-C2-991017-HCZX)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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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博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奥体大街**号**科技园*栋*楼 法定代表人:李颖 委托代理人:李龙 电话:*********** 我公司于****年*月**日上午**时**分收到贵公司以邮件方式递交的关于***计量测试研究所综合实验楼计量检定实验室恒温恒湿设施升级改造项目(GLZC****-C*-******-HCZX)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已及时报送采购人。经认真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中业绩得分部分,供应商需提供近五年承接的同类项目业绩,并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签订的合同,并能清晰反映出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和采购时间。本项目为恒温恒湿实验室建设项目,同类业绩应为实验室恒温恒湿设施建设或改造等相关工程,通过招标网及企查查查询,第一名中标商****建设有限公司并没有做过同类业绩,其最终得分为**.*分,按照评审办法的得分分布情况(价格分**分、施工组织分**分、同类项目业绩分**分),推断该得分必然包含了*—**分的同类业绩得分,这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有同类项目业绩方可得分的要求不符,不应予以得分。此次评审中如给予了无同类项目业绩的得分,则对所有投标人的评分都有失公正。请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予以核实。 质疑事项*:本项目为高精密恒温恒湿实验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本公司从事恒温恒湿实验室**年,经验丰富,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方案,质量及进度保证方案、施工重点及难点保证措施,新技术应用等,都具有很足的经验,**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并没有相关经验,而本公司和**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分数相差较大,我司认为评审有失公正。请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予以核实。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取消中标供应商**金洲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三、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经询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基于项目类型、项目施工内容及采购文件对本项目同类业绩做出评判,并未出现评审中给予无同类项目业绩加分和对所有投标人评分有失公正的情况,贵司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经核实,中标供应商**金洲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项目评审中综合排名第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均秉持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独立评审,评审流程、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均符合采购文件规定且全部流程均合法合规,贵司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相应请求不予支持。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 ****年*月**日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pdf (***.*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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