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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原制气厂南区地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第三方项目管理全过程咨询服务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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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原制气厂南区地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第三方项目管理全过程咨询服务 原项目编号: ****BFFWZ*****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原制气厂南区地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第三方项目管理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补疑 项目编号:****BFFWZ***** 招标文件疑问答复内容 招标文件第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的资信认证评分项“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得*分,最多得*分。”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必须与采购需求直接相关,并且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三体系认证所针对的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使企业能够减少**浪费,降低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则保障了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事故风险。并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不是国家强制性认证,没有该证书并不影响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据统计,全国高校、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均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上述三体系认证主要针对公司管理需求,设置该加分项属于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构成了差别和歧视待遇。 答:本项目为企业自筹资金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本项目详细评审标准中设置的“三体系认证”,并非投标人资格要求,为详细评审打分指标,属于综合评估法中对于投标人综合实力和合同履行能力的综合评价指标,未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综上,该评分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省********化南路***号 联系人:胡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公共**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区**路****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年*月**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BFFWZ*****补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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