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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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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场活力,推动我*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采发〔****〕*号)文件精神,现就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局****年*月**日印发了《***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年*月**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我*已全面取消了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自发文之日起,在我*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取消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各预算单位已经收取了履约保证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压实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管理,明确、详细约定采购人、供应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履约责任约定,严格履约验收,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四、我*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说明“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的工本费、报名费”。 五、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要准确把握质量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含义。质量保证金,或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号)要求,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按照***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关于报送违规收取(预留)涉企保证金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咸经信文〔****〕**号)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在合同中约定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在合同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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