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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湘0181破12号关于浏阳市青云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印章证照作废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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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青云烟花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青云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印章证照作废的声明 ****年*月**日,**省***人民法院作出(****)湘****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青云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湘****破**号《决定书》,指定**东放明律师事务所担任***青云烟花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刻制了管理人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应由管理人全面接管。管理人通过联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接管债务人相关证照,其声称债务人部分证照已遗失,致管理人至今只接管到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防止债务人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后出现滥用企业印章证件或使用印章证件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等违法行为,现特此声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等其他未接管到的证照自****年*月**日起作废。自****年*月**日起,因上述作废印章证照产生的一切行为与债务人及本管理人无关,债务人及本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年*月**日之前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需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青云烟花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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