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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1003破42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4)浙1003破42号—金志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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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 开 人:**中银(**)律师事务所 台 州 *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浙 **** 破 ** 号之一 **** 年 * 月 ** 日,本院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 请裁定受理金志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指定**中银(**)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志华的管理人。查明, 在债务清理期间,金志华下落不明,其未能向管理人申报个人 财产,提交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致使债务清理程序无法继续 推进。本院认为,金志华在债务清理期间,未能向管理人申报 个人财产,提交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致使债务清理程序无法 继续推进,不符合债务清理要求,故本院终止债务清理程序, 交由执行部门恢复对金志华的执行措施。参照《中华人民** 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 **** 年 ** 月 ** 日裁定终止金志华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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