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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佛山市三水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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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张凤鸣执法申告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年*月**日作出佛房金管执〔****〕***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年*月**日在管理中心官网公告)。   张凤鸣于****年*月*日补充工资收入材料,为进一步准确核算,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意见:   撤回本管理中心作出的佛房金管执〔****〕***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关于撤回*****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理意见》(佛房金管执〔****〕***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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