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阳岛国际会议中心及配套酒店食材采购(干副品类)供应商入围(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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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国际会议中心及配套酒店食材采购(干副品类)供应商入围(第二次)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的答疑及补遗内容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内容,本项目的食材均为农产品,不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不需要办理许可证。所以设置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合理。 其次,本项目的业绩要求*星酒店和大型会议中心业绩,属于特定行业业绩,违反招投标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属于不合理设置。 最后,本项目的实际供应额未定,所以业绩金额设置与本项目不匹配,属于不合理设置。 另外,从本项目招标实施以来,可以从上一轮的投标中看到只有**优全合副食有限公司、**盈朋食品有限公司、**江博食品有限公司参与本标包投标。*场竞争力显然非常不足,明显是为该三家单位中某一家量身定制的条款,另外两家参与配合围标。 同样的情形在“河鲜海鲜”标包中也是一样的。参与单位只有**博润泰水产品有限公司、**利祥水产品有限公司、**廖老大海鲜有限公司。明显竞争不足,为其中一家量身定制条款。 请问采购人,你们这样明目张胆的操控招投标,置法律威严于何地?置人民大众感受与何地?你们就不怕受到纪委的调查和法律的制裁吗? 回复:本项目是对**岛国际会议中心及配套酒店进行食材供应,是为了确保所采购的河鲜、海鲜类食材能够满足高标准的质量要求和服务水平,具有类似服务经验,可以筛选出具备较强实力的供应商,从而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问题*:提供的合同业绩经验为正在履行的合同,合同总额超过***万,但是履约金额未达到***万,只提供履约部分的证明材料是否可以满足资格条件要求和评审因素得分? 回复:投标人的业绩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若投标人为已完成的业绩,业绩合同上的合同金额满足本次招标要求,则提供类似业绩合同和合同履约期间至少一次收款证明(类似业绩供货收款对账记录明细、发票、结账证明明细之一)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②若投标人为已完成的业绩,业绩合同上未体现合同金额,则提供类似业绩合同和收款证明(类似业绩供货收款对账记录明细、发票、结账证明明细之一)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收款证明累计金额须满足本次业绩金额要求。 ③若投标人为正在履约的业绩,业绩合同上的合同金额满足本次招标要求,则提供类似业绩合同和履约期间至少一次收款证明(类似业绩供货收款对账记录明细、发票、结账证明明细之一)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④若投标人为正在履约的业绩,业绩合同上未体现合同金额,则提供类似业绩合同和收款证明(类似业绩供货收款对账记录明细、发票、结账证明明细之一)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收款证明累计金额须满足本次业绩金额要求。 问题*:提供的合同业绩经验为正在履行的合同,合同总额超过***万,但是履约金额未达到***万,只提供履约部分的证明材料是否可以满足资格条件要求和评审因素得分? 回复:详见问题*回复。 问题*:“投标人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万元及以上的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类似业绩得*分,最多得**分”设置***万元的依据和由来?本项目为据实结算项目,实际供货量有可能达不到***万元,也有可能高于***万元。那么为何一定要设置***万元,而不是设置***万元,***万元?请问我司如果提供***万元的合同,为何不能得分,***万元的合同与***万元的合同经验差距在哪里?该设置我司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予以更改。 回复:本项目设定的金额要求小于本次的预算金额,这是为了确保投标人具备足够的能力和经验来履行本项目的合同,可以筛选出具备较强实力的供应商,从而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问题*:本项目所需特定资格条件的业绩以及评分标准的业绩均需要*星豪华型酒店或承办省部级及以上重要会议服务的大型国际会议中心的业绩。请问采购人:*星豪华型酒店或承办省部级及以上重要会议服务的大型国际会议中心所用的干副产品是否更优于政府机关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所需的干副产品,以至于政府机关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业绩不能适用于本项目?请问采购人“《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这一条款本项目是否不需要遵守和执行?要求酒店和会议中心业绩不算特定行业业绩? 回复:本项目是对**岛国际会议中心及配套酒店进行食材供应,是为了确保所采购的河鲜、海鲜类食材能够满足高标准的质量要求和服务水平,具有类似服务经验,可以筛选出具备较强实力的供应商,从而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本项目供应的食材均为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而非食品生产,根本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请问采购人设定《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有何依据,是否为某些具有《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的投标人量身定制,已达到排挤减少竞争对手的目的?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已发布的招标文件与本次答疑不一致的,以本次答疑为准。 采购人:****岛黄葛树生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会议中心管理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多杰数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岛国际会议中心及配套酒店食材采购(干副品类)供应商入围(第二次)答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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