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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决[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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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BSZC****-C*-******-GXZZ 二、项目名称:*****新圩河古沙水库至罗米水库至**排洪排水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城恒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省***万山区仁山街道名家汇国际广场**栋**层 被投诉人*:***水利局 地址:***体育北路工会大厦**-**楼 被投诉人*:**中正融创项目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马头镇**社区教育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新圩河古沙水库至罗米水库至**排洪排水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SZC****-C*-******-GXZZ)采购文件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未依法对投诉人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予以正式受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二、评审标准*.商务分*.*资信荣誉评审因素:第(*)项和第(*)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评审因素第(*)项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评分办法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详见如下:(*)供应商具有水利建设*场主体信用评价公告等级设计类、勘察类A级及以上证书的得*分,本项最多得*分;(*)供应商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自****年*月*日至今,获得过省级(自治区)及以上的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荣誉、奖项的,每项得*分,本项最多得*分;(*)供应商自****年*月*日以来获得过省级(自治区)及以上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得*分,本项最多得*分。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具备代理业务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第(*)项不成立,第(*)、(*)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责令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限期整改,于处理决定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到本机关。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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