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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19破16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程序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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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浩本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广 东 省 东 莞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中 止 民 事 诉 讼 、 仲 裁 、 执 行 程 序 通 知 书 (****)粤 ** 破 ** 号 本院各业务部门、***第一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其他有以***浩本化工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案件的法院及相关仲裁机构: 本院已于 **** 年 * 月 ** 日裁定受理***浩本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关该公司的执行程序、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应当中止。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中止对***浩本化工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仲裁及执行程序,将有关查封、扣押的财产移送本院,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请贵单位及本院各部门就所涉***浩本化工有限公司的案件作出相应处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止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程序通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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