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自助机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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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信息 **********自助机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自助机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一、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厂商具备保密能力,提供与支付宝签署的人脸应用开发保密协议; 事实依据:本条技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厂商具备保密能力,提供与支付宝签署的人脸应用开发保密协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医保刷脸模块为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即可,招标文件另外要求厂商提供与支付宝签署的人脸应用开发保密协议,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支付宝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医保刷脸模块厂商而非自助缴费终端厂商。 回复:要求厂商提供与支付宝签署的保密协议,是为了确保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人脸应用开发环节能够遵循先进、可靠的保密规范,最大程度地保障患者信息安全。*场上具备与支付宝签署此类协议能力的厂商并非个别,**软、京威盛、神思、巨鼎、旭辉等众多的潜在供应商均满足这一要求,因此该项要求并未对潜在供应商形成不合理的限制,也不存在偏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况;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 **.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检测报告,且报告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检测报告,且报告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根据招标文件医保刷脸模块为嵌入是自助缴费服务终端的一个模块,为嵌入式,只需医保终端模块符合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即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厂商出具检测报告,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医保刷脸模块厂商而非自助缴费终端厂商。 回复: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检测报告能够证明该模块在功能、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能够准确、高效地完成医保刷脸支付功能;对于所有潜在供应商而言,这些要求是公平、一致的,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据*场调研京威盛、旭辉、易联众、巨鼎、神思等均具备;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三、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 **.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机型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机型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医保刷脸模块为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 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即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医保刷脸模块厂商而非自助缴费终端厂商。 回复: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是国家对相关设备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确保设备在无线通信和网络接入方面符合国家规定,避免出现信号干扰、网络安全等问题,保障整个自助缴费服务终端的正常运行。据*场调研京威盛、旭辉、易联众、巨鼎、神思等均具备;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四、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 **.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机型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机型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医保刷脸模块为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即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医保刷脸模块厂商而非自助缴费终端厂商。 回复: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是国家对相关设备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确保设备在无线通信和网络接入方面符合国家规定,避免出现信号干扰、网络安全等问题,保障整个自助缴费服务终端的正常运行。据*场调研京威盛、旭辉、易联众、巨鼎、神思等均具备;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五: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 **.▲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医保刷脸支付模块型号。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医保刷脸支付模块型号。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医保刷脸模块为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并且投标机型符合国家 *C 认证即可,要求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医保刷脸支付模块型号,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 回复: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则确保投标机型配置的医保刷脸模块是投标人声明使用的医保刷脸模块的证明材料,并得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确保兼容性。据*场调研京威盛、旭辉、易联众、巨鼎、神思等均具备;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六: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主机模块中 *.▲ 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工控主机型号。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工控主机型号。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指出“在 *C 认证已满足强制标准的情况下,额外要求提供第三方报告属于不合理条件”,工控主机的 *C 认证已包含国家强制标准(如 GB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标准》)的测试,若招标方要求的检测内容与 *C认证范围完全重合,则属冗余要求,另外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工控主机型号,且要求 *.内存:≧*GB DDR***** ;*.处理器:≧四核 *.*GHz;*.硬盘: ≧***GB SSD,具有指向性,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 回复:工控主机的*C认证确实涵盖了国家强制标准的测试,但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是投标机型使用了投标人声明工控机型号的重要证明材料。要求第三方测试报告中体现工控主机型号,并明确内存、处理器、硬盘等配置标准,确保投标产品能够满足项目实际业务需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需要长时间稳定运行,处理大量的数据和交易请求,对工控主机的性能要求较高。第三方测试报告要求是证明材料并非冗余,也未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均提供了公平的竞争机会,符合项目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七: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消杀模块中 *.▲ 提供投标产品的微生物检测机构检验报告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的微生物检测机构检验报告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指出“在 *C 认证已满足强制标准的情况下,额外要求提供第三方报告属于不合理条件”,属于重复检验,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回复:微生物检测机构检验报告是对自助缴费服务终端消杀模块功能效果的专业证明。在当前的医疗环境下,保障患者使用设备的卫生安全至关重要。*C认证主要针对产品的安全性能,如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等方面,无法对消杀模块的杀菌、消毒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估。提供微生物检测机构检验报告,能够确保投标产品的消杀功能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有效杀灭各类病菌,为患者创造安全的使用环境。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八: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实施要求/(*)▲配合医院制作和发布相关重要科室健康宣教材料需投标人具备健康宣教软件能力提供软件健康宣教软件著作权。 事实依据:本项评分要求具备健康宣教软件能力提供软件健康宣教软件著作权,根据《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相关文件均为将健康宣教软件著作权列为自助缴费终端的要求,自助缴费终端的核心功能是支付结算,健康宣教仅为附件服务,具有软件实施能力的供应商均能实现此项业务,招标方把该项业务列为重点加分项属于间接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删除。 回复:医院智慧服务的整体框架中,健康宣教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自助缴费终端作为医院与患者直接接触的服务窗口之一,承担着一定的健康宣教功能。配合医院制作和发布相关重要科室健康宣教材料,不仅能够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还能增强患者对疾病的认知和预防意识,促进医院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具备健康宣教软件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供应商在健康宣教软件研发方面的技术实力和经验积累。这意味着供应商能够更高效、优质地完成健康宣教材料的制作和发布工作,为医院提供更专业的服务,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九: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评分方法/资信分/知识产权/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具有电子医保结算管理软件著作权证书、主动式智能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智慧服务平台软件著作权证书、人脸识别核身支付软件著作权证书、医保综合结算软件著作权证书、一站式综合业务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每提供 * 项以上证书得 * 分,本项最多得 * 分;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所提供的证书名称与评分要求的证书名称不必完全一致,相近或包含相关字眼具备功能用途即可)。 事实依据:本项评分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具有电子医保结算管理软件著作权证书、主动式智能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智慧服务平台软件著作权证书、人脸识别核身支付软件著作权证书、医保综合结算软件著作权证书、一站式综合业务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每提供*项以上证书得 * 分,本项最多得 * 分;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所提供的证书名称与评分要求的证书名称不必完全一致,相近或包含相关字眼具备功能用途即可)。招标方把该项业务列为重点加分项属于间接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经查完全符合该项要求的只有一个厂商,建议删除或参照同类招标文件修改。 回复:招标文件中知识产权相关评分要求,是对供应商技术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考量指标。电子医保结算管理软件著作权证书、主动式智能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等相关证书,与本项目所涉及的医保结算、智能服务、人脸识别支付等核心业务紧密相关。 拥有这些软件著作权证书,表明供应商在相关领域拥有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能够更好地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难题,为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后续服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基于项目技术需求设定的客观标准,且只需提供相近或包含相关字眼具备功能用途即可并非针对特定供应商;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十:招标文件“第三章 三、项目功能需求及技术要求的 *、技术要求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 *、医保刷脸模块;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厂商具备保密能力,提供与支付宝签署的人脸应用开发保密协议 *.▲医保刷脸支付模块为嵌入式安装,提供实体机照片做证明材料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检测报告,且报告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机型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机型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 称使用的医保刷脸支付模块型号。” 事实依据: 医保刷脸模块是自助缴费服务终端里面终端众多模块的一个,要求医保刷脸模块生产厂商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即可,为什么需要自助缴费服务终端生产厂商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和资质证书,显然是倾向于既生产医保刷脸模块和自助缴费终端的生产厂商,经我司了解,目前既生产医保刷脸模块也生产 ** 寸自助缴费服务终端的生产厂商有**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旭辉卓越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回复:自助缴费服务终端作为一个完整的设备系统,医保刷脸支付模块虽然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与终端整体的性能、稳定性和合规性紧密相连。其中对刷脸模块二次开发也由自助终端厂家进行开发,自助终端生产厂家具备该项检测报告,能够确保在开发过程中对国家医保局对医保数据及个人隐私的安全考虑,对涉医保以及医保刷脸及时符合政策性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保密方面有更高的制度和措施,能够更好地保护项目相关的技术和信息安全。根据调研自助终端厂商具备检测报告的数十家企业。提高项目标准和高质量发展信息化也是医院的建设目标。 质疑十一、招标文件“第三章 三、项目功能需求及技术要求的 *、技术要求 ;*.* 自助综合业务系统,*、系统集成要求★中标方必须免费负责与医院信息系统对接,软件应保证与现行系统实现统一,实现信息的共享和集成,自助终端需接入现有自助机管理平台管理。系统对接所有费用由中标方承担,采购人不承担此项费用。支持跨平台和开放数据接口,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源码级定制修改,能进行软件集成和系统整合。系统应保持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逐步升级 。 ” 事实依据:此条技术参数明显存在倾向于医院目前旧的自助缴费服务系统的提供厂商“**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删除。 回复:本次招标主要是自助终端设备的采购,为了保证院内自助业务系统的统一性和高度集成,要求投标方接入现有自助综合业务系统,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具体信息统一与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由潜在供应商自行勘探,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十二: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三章 三、项目功能需求及技术要求的 *、实施要求(*)▲配合医院制作和发布相关重要科室健康宣教材料需投标人具备健康宣教软件能力提供软件健康宣教软件著作权。 事实依据:本项目是**********自助机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与医院制作和发布相关重要科室健康宣教材料毫无关联,很牵强的要求投标人具备健康宣教软件能力提供软件健康宣教软件著作权,存在不合理和明显倾向性,经我司了解,**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是有健康宣教软件著作权的,经分析该招标参数为该企业量身定制的。并且据了解,目前自助机排名靠前的厂商均无该资质,例如**远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通电子有限公司、**国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删除。 回复:医院智慧服务的整体框架中,健康宣教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自助缴费终端作为医院与患者直接接触的服务窗口之一,承担着一定的健康宣教功能。配合医院制作和发布相关重要科室健康宣教材料,不仅能够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还能增强患者对疾病的认知和预防意识,促进医院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具备健康宣教软件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供应商在健康宣教软件研发方面的技术实力和经验积累。据*场调研,**远图、**旭辉、东软等公司均具有健康宣教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不合理和倾向性,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更正公告内容视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址:***会峰东路***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玖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港汇A座****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磊、鲁丹丹 电 话:***********、*********** 变更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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