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执法司法鉴定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4-G3-991180-GXJZ)”的质疑函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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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宸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地 &&&址:&******西四环南路***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连晓威& 委托代理人:&&崔福军&& & & &电话:&&***********&& & & & && & &你公司关于“*****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执法司法鉴定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编号:NNZC****-G*-******-GXJZ)”的质疑函,我公司于****年*月*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并第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我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现对贵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存在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事实依据:在“*****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执法司法鉴定服务采购”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中,“第三节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法*、商务分中“(*)投标人****年以来获省级(含省级)以上与生产经营或业绩有关的奖项,每项得*分,满分*分”的评审细则,以上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不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也非中华人民**国司法部令第***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合法合规的开展鉴定服务必须具备省级及省级以上与生产经营或业绩有关的奖项的规定,此内容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据了解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能够获得获省级(含省级)以上与生产经营或业绩有关的奖项的渠道少之胜少,且此评分项分值点据商务评分的**%,故该项评标标准的设定明显存在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为避免地域范围内的垄断地位,及促进各鉴定机构之间的正当竞争,利于鉴定机构的发展,也利于提高鉴定机构的服务水平。而本项目招标内容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质疑事项*答复:该项评分点未设置对投标人所在的行政区域有所要求,同时未设置特定行业业绩或奖项,故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 (*****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执法司法鉴定服务采购).pdf ***.*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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