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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3破3号批准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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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云****破*号之六 申请人:**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省******碧谷镇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勇。 诉讼代表人:**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盖啸尘。 ****年**月**日,**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有色公司)向本院提出批准《凯通有色公司重整计划(变更)》的申请。称****年*月**日,本院作出(****)云****破*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凯通有色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凯通有色公司重整程序。申请人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因重整计划原首选重整投资人**火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重整投资款支付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导致重整计划需要变更。****年*月**日,经凯通有色公司申请,本院作出(****)云****破*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凯通有色公司重整计划进行变更。****年**月*日,申请人拟定了《凯通有色公司重整计划(变更)》,并依法提请因变更重整计划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表决。****年**月**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表决同意了《凯通有色公司重整计划(变更)》。为依法保障债权人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故向本院申请裁定批准《凯通有色公司重整计划(变更)》。 本院查明,经凯通有色公司申请,本院于****年*月**日作出(****)云****破*号之五裁定书,准予对凯通有色公司重整计划进行变更。****年**月*日,申请人拟定了《凯通有色公司重整计划(变更)》,并依法提请因变更重整计划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表决。****年**月**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表决同意了《凯通有色公司重整计划(变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条规定:“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新表决与裁定批准。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本案中,在本院批准凯通有色公司重整计划进行变更后,债务人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并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进行表决,且已表决通过。据此,凯通有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德民 审判员 何** 审判员 孔丽华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艳 书记员 卢白欢玥 附:凯通有色公司重整计划(变更) 附件 ****云****破*号之六(批准变更计划).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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