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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利川市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EPC)利川市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EPC第1次答疑(标段编号ESLC-202504QT-001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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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城*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EPC)项目于****年*月*日在***公共**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现对招标文件内容作如下修改: 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一次性汇总)评标办法前附表)*.*.*资格评审标准-评审因素-营业执照: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投标,投标文件的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其法人公章,分公司盖章无效。(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更正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一次性汇总)评标办法前附表)*.*.*资格评审标准-评审因素-营业执照: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投标,投标文件的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其法人公章,分公司(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盖章无效。(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但分支机构须具有其总公司(行)授权。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中即对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其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相关事项可由负责人代替。 其他内容不变,因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澄清!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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