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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纳污区排水管网排查项目澄清与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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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HNBK-****-**** 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纳污区排水管网排查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答疑信息 *****纳污区排水管网排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已于****年**月**日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于****年**月**日**时**分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现对该项目发布澄清。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文件评标因素及标准中: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计 *.* 分。(须提供公示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存在排他性。 事实依据:专精特新企业评选共分为三种: *、专精特新 “小巨人”(中小企业专属)(https://zjtx.miit.gov.cn/zxqySy/tzggViewid=c*ab******e**ba*b***feebb***cc**)、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专属)(https://zjtx.miit.gov.cn/zxqySy/tzggViewid=****bf*e*d*e****b**e*a**b**eb***)、 *、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国企央企专属)(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content_*******.htm) 而评标因素中仅专精特新小巨人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加分,明显排除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存在歧视国、央企业的情形。同时此条设置也与本项目实际情况相悖,本项目金额较大,需要系统性思维和丰富的项目经验,优秀的中央企业更加可靠,不应排除在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详见本次澄清招标文件。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中服务配置要求“拟任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测绘或物探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副高)及以上职称,计 * 分。”根据《关于印发《各系列职称下设分支专业名称一览表》的通知》(湘职改办【****】*号文)规定:测绘包含:测绘工程、工程测量等专业。请问本项若提供“工程测量”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可。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投标报名是不是就牵头人报名就行,还是需要组建联合体并出具联合协议后,以联合体的形式两家单位都要报名? 答:牵头人报名即可。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作为联合体投标人,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需要提供的资料是不是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提供并满足要求就可以?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是不是只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就可以? 答:*、详见本次澄清招标文件;*、除联合体协议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联合体双方单位公章外,其余牵头人盖章即可。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要求“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章并加盖企业法人电子公章”,投标文件客户端没法让联合体的另一家成员盖电子章,授权书是不是盖实体章也可以? 答:投标文件制作问题,请咨询**省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咨询电话:****-********。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关于类似业绩问题 *.“合同、业主证明、发票三者金额不一致时,以金额最小的为准”这一标准的设置缺乏合理性与科学性。在当下的*场环境中,多数项目都面临着业主支付状况欠佳的问题,实际操作中,发票金额显著低于合同金额数倍的情况屡见不鲜。发票金额仅仅反映了业主对项目的支付进度,与业绩本身的实际规模和价值并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衡量业绩的关键指标。通常而言,业绩证明材料仅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便足以证明投标人的过往业绩情况。将发票金额纳入业绩标准的认定因素之一,不仅缺乏合理依据,还在很大程度上对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必要的限制,阻碍了*场的公平竞争。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关于符合当次采购服务特性的商务条款问题 *.专精特新企业加分有失公平:“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子集,对特定类型中小企业加分,构成对其他企业的差别待遇。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公平对待”,该条款违反平等原则。 答:按问题*答复执行。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关于母子公司投标问题 本批次共有*个项目招标:*****纳污区排水管网排查项目(招标编号:HNBK-****-****)、***花桥纳污区排水管网排查项目(招标编号:SJFW-****-***)、*****纳污区排水管网排查项目(招标编号:HNZJC****-FW(*)-***)、***暮云纳污区排水管网排查项目(招标编号:CSFC********)、*****纳污区排水管网排查项目(招标编号:HBMDCG-*******),分别委托了不同的招标代理机构。请问母、子公司以各自的名义分别参与不同项目的投标(即不参与同一个项目的投标)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关于符合当次采购特性的技术条款问题 *.设备自有化强制要求不合理:检测行业普遍存在设备租赁模式,中小企业更依赖租赁设备以降低成本。招标文件中强制要求“具有物探设备(*台地质雷达、*台非金属管线探测仪、*台管线探测仪)、测量设备(*台全站仪、*台GPS接收机)、检测设备(*台CCTV检测机器人、*台QV潜望镜)须为投标单位自有”,招标文件未论证自有设备与项目质量的直接关联性(如租赁设备同样可满足检测精度要求),该要求属于不合理的资质壁垒,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限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商务条件”。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物探设备中要求物探设备(*台地质雷达、*台非金属管线探测仪、*台管线探测仪,以上设备视为*套)。请问其中要求的非金属管线探测仪是否可以由探地雷达仪器代替(探地雷达同样可以探测非金属管线,且在非金属管线探测中广泛应用)?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其他补充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相应进行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为准。本次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招标人:***排水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省********湾路**号新开铺污水处理厂办公楼*-*楼 联系人:许先生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 **柏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湘江新区麓谷街道**路***号芯城科技园二期**栋***室 联系人:刘柏翠、刘柏柳、李丹 邮 编:******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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