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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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LZZC****-G*-******-GXJX 二、项目名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东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桥梓镇兴桥大街*号南楼***室 被投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镇飞鹿大道**号,*****镇飞鹿大道**号(七楼) 相关供应商:**龙邦塑业有限公司,**禾洁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省***前仓镇光瑶村,**省******新碧街道镇南路***-*号科研车间二楼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东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购项目(LZZC****-G*-******-GXJX)的公开招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损,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进行了质疑答复。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项投诉。 投诉人投诉事项 *: 中标供应串通图标,盗取国有资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我机关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调取、审阅了相关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投诉事项*: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办单位:国家*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龙邦塑业有限公司与参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禾洁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电话并不一致,中标供应商**龙邦塑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电话为:****-********;其他供应商**禾洁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电话为:***********。“天眼查”查询的企业信息非官方的指定网站,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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