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鄂0114破5号终结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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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创兴华鑫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鄂 **** 破 * 号之一 申请人:**创兴华鑫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 年 * 月 ** 日,本院作出(****)鄂 **** 破申 *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受理**创兴华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华 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英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创兴华 鑫公司管理人。**** 年 * 月 *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 理人经过审核,创兴华鑫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登记 信息,无收入、投资收益等财产。创兴华鑫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 破产费,债权人会议没有达成和解。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 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法院宣告创兴华鑫 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创兴华鑫公司的财产不足 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依照《中华人民**国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 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和第 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规定,管理人申请本院宣告创兴 华鑫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二 — * — — * — 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 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 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 号)的规定,对债务人相 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因债务人的有关 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 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创兴华鑫工贸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创兴华鑫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李莎莎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彭晓桐 书 记 员 彭晓桐 附件 终结裁定.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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