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904破5号申报债权公告、民事裁定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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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鸿源服装厂管理人 公告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根据***鸿源服装厂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鸿源服装厂(下称鸿源服装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兴时代律师事务所担任鸿源服装厂管理人。鸿源服装厂的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向**兴时代律师事务所(**省*****北路**号*楼***室;联系人:徐伟;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鸿源服装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兴时代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年*月**日以书面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鸿源破产裁定.pdf 下载 决定书(**铭汉等十家).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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