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强清39号股东风险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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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供销社贸易公司**购销部清算组 股**险告知函 ***供销社贸易公司: **省****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粤**清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供销社贸易公司对***供销社贸易公司**购销部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依法作出(****)粤**强清**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智洋律师事务所担任***供销社贸易公司**购销部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人为张旭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就清算组的调查结果显示,***供销社贸易公司**购销部已多年无实际经营,其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也无对外投资及债权。在清算组承接强制清算工作前,***供销社贸易公司**购销部的主要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均已灭失或严重毁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清算组拟向**中院以无法清算之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继而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达到终止公司的目的。 现通知贵方,如对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有异议,或有**城酒楼相关财产线索的,请于收到本函件十五日内向清算组回函;逾期不***供销社贸易公司**购销部回函者,视为同意清算组决定。 ***供销社贸易公司**购销部 ****年*月**日 清算组联系人:张旭生 电话:*********** 联 系 地 址 :******珠江**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 **智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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