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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413破15号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算义务人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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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通知函 (****)**建工破管字第****号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锡定(股东、董事兼总经理)、卜洪贵(股东及董事长)、赵建忠(股东及监事主席)等其他现任/前任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天昊建材有限公司、王长胜等**名股东及其他前任股东(以下统称贵方):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向贵方依法送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的(****)苏****破**号民事裁定书、(****)苏****破**号决定书、(****)苏****破**号通知书(清算义务人)、(****)苏****破**号之一通知书以及(****)苏****破**号公告等破产法律文书,请予查收并按《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如下规定以及**法院的上述法律文书要求,全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工集团公司应在收到前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法院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建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股东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有义务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查。 (五)如**建工集团公司涉嫌虚假破产犯罪的,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适用于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你(们)作为**建工集团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建工集团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你(们)应向管理人提交你(们)掌握的关于**建工集团公司的财产、账册、合同等所有资料。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无法完整清算的,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们)对**建工集团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附件 **-清算义务人通知函(盖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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