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582破17号关于泉州玖之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移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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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玖之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玖之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移交的公告 **玖之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及经理齐亚航、股东合久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王鹏、实际控制人及留守人员: ****年*月*日,**省****级人民法院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吕冬谊申请**玖之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玖之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作出(****)闽**破申***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交由**省***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审理。**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闽****破**号决定书指定**和睿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玖之久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玖之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等负有妥善保管玖之久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将其移交给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将于****年*月**日上午*:**在管理人办公室开展玖之久公司资产及营业事务移交工作。 在接管当日须向管理人移交玖之久公司资料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等证照原件; *、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 *、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银行账户明细、密码及U盾; *、财务账册、历年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 *、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 *、其他重要资料。 如你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你方相关清算义务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玖之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省********大街***号,赵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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