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内05破2号(2024)内05破2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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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云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自治区****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内**破*号 申请人:***云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梁伟,***众惠破产清算有限公司负责人。 ****年*月**日,本院根据蒙古云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云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众惠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云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云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经调查后,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云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可供分配,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云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云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等可供分配的资产,没有可处置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的规定,对管理人请求宣告***云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予以准许。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本院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云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云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破产终结裁定(云鼎).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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