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09破55号苏州虹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核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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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虹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虹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核查说明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作出(****)苏****破申**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肖九峰提出的对**虹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晟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苏****破**号决定书,指定**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虹晟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将截至****年*月**日申报的债权及审查认定情况编制形成《**虹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共有*家债权人向管理人新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元。 对于上述新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将审查情况说明如下:对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新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金额*,***元,系社保债权。 据此,管理人经过补充审查后,形成了《**虹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详见附件)。现将该《债权表》送达给各位债权人,请各位债权人核查。 债权人、债务人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在上述日期前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诉讼或仲裁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区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特此说明。 **虹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件 虹晟建筑债权核查说明.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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