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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304破13号莆田市澜益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公告及公司管理资料移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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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澜益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澜益贸易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受理公告及公司管理资料移交通知 ***澜益贸易有限公司: ***澜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黄春武、监事方文坤、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年*月*日,****级人民法院根据楚博的申请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楚博对被申请人***澜益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案由**省******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属于简易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年*月**日,**省******人民法院作出(****)闽****破**号决定书,指定**凌龙律师事务所担任***澜益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据此管理人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管理资料移交 *、***澜益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公章。 *、***澜益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移交自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账册、文书资料。 *、***澜益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 *、***澜益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掌握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公司账册、文书资料、公司财产的,应向管理人移交。 若你方逾期交付上述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下午**时**分在**省******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地址:**省********巷***】召开。参会人员请于****年*月**日下午**时**分到达**省******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等必须准时参加。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庭芳 联系地址:**省******荔园中路***号艾力艾国际中心*号楼**层**凌龙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特此通知! ***澜益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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