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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0104破4号接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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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省金晓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接管公告 **省金晓置业有限公司各有关人员: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川****破*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省金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晓置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受理日期为****年*月**日;于****年*月**日作出(****)川****破*号《决定书》,指定**盈科(**)律师事务所、**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省金晓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何雪律师为负责人。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本管理人依法接管金晓置业公司的资产,现将接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依法接管金晓置业公司的资产,金晓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员工均不再代表金晓置业公司对外履职,一切关于金晓置业公司的事务请与管理人接洽。 二、金晓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凡借用、占有金晓置业公司财产、资金等财物的有关人员,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五日内联系管理人确定交接占有财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三、应移交的财物内容详见《移交清单》。 四、上述人员在向管理人移交金晓置业公司财物之前应妥善保管,移交时应全面移交并提供原件。对前述义务拒不履行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金晓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金晓置业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金晓置业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管理人联系人:李博文律师 电话:*********** 王大文律师 电话:*********** 特此公告 **省金晓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附:*、移交清单; ***人民法院(****)川****破*号《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川****破*号《决定书》; 移交清单 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移交的**省金晓置业有限公司财物,包括但不限于: *、公章类,含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发票专用章、部门印章、分支机构印章等全部印章。 *、证照类,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账、台账、明细账、日记账、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票据、税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审计检查资料、评估资料、验资资料等。 *、动产及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 *、各类合同协议以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劳动用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职工联系方法等。 *、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公司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电脑数据及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 **、保管于公司处的非公司财产或资料。 **、其他与公司相关的资料。 附件 金晓置业-接管公告及移交清单(已盖章).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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