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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828破3号岳西县友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核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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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 开 人:***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核查通知书 ***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年*月**日,****级人民法院根据谢成林申请裁定受理***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平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将该案移交给***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指***皖激扬律师事务所担任友平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事务。 一、债权核查范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共收到债权申报**户,管理人己审查确认债权**户;另有王岳生、王文玲、王岳飞、储文武、余芳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因其债权需做专项审计、评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专项审计结论及评估结果均尚未做出,管理人将上述*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做待定债权处理。现管理人已完成债权审核认定工作,并编制《***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提交债务人、债权人核查(详见附表)。 二、债权核查方式 本次债权核查采取非现场核查方式。管理人通过短信、微信、书面邮寄等形式将债权表等债权核查资料、信息送达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债权核查,并同时将债权表等债权核查资料、信息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电脑端登录网址https://pccz.court.gov.cn)”供债权人、债务人核查。 三、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日 自即日起至****年*月**日结束。 四、债权异议处理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书 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 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核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即****年*月**日前,含当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五、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指定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省***潜阳路**号A幢西侧五楼**皖激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徐律师;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元) 管理人认定意见 管理人认定债权金额(元) 债权类型 本金 利息 总额 本金 利息 总额 * 王岳生 ****** ****** ******* 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仅提供了由债务人出具的借据,未提供相应的转款凭证,鉴于申报人系友平公司出资人王友平的女儿,申报金额巨大,且管理人在委托审计机构对该笔债权进行专项审计时,审计机构以申报人未提供充分资料而作出“无法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结论,因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借贷关系实际发生,故管理人对申报人主张的该笔债权不予认定。 * * * 普通债权 * 王文玲 ******* ****** ******* 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仅提供了由债务人出具的借据,未提供相应的转款凭证,鉴于申报人系友平公司出资人王友平的女儿,申报金额巨大,且管理人在委托审计机构对该笔债权进行专项审计时,审计机构业以申报人未提供充分资料而作出“无法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结论,因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借贷关系实际发生,故管理人对申报人主张的该笔债权不予认定。 * * * 普通债权 * 余芳意 ****** ***** ****** 申报人系公司实际管理人员储文武之母。其主张的该笔债权,尽管提供了借据,但仅提供了其中**万元的转款凭证,未提供全部借款的转款凭证以证实借款的真实性,故管理人认定其**万元的借款及相应利息。 ****** ***** ****** 普通债权 * 王岳飞 ****** ****** ******* 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仅提供了由债务人出具的借据,未提供相应的转款凭证,鉴于申报人系友平公司出资人王友平的女儿,申报金额巨大,且管理人在委托审计机构对该笔债权进行专项审计时,审计机构以申报人未提供充分资料而作出“无法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结论,因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借贷关系实际发生,故管理人对申报人主张的该笔债权不予认定。 * * * 普通债权 * 储文武 ******* ******* ******* 申报人不仅是出资人女婿,还是债务人的管理人员,其主张的该笔债权,涉及数额巨大,尽管向管理人提供了借据及部分转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但因其提供个人账户供友平公司使用,账户间资金往来频繁,转款时又未注明资金用途,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难以区分,审计机构对该笔债权作出的审计结论为“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因无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权实际发生,故管理人对申报人主张的该笔债权不予认定。 * * * 普通债权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根据申报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友平公司应对凤形山庄拆迁户崔春银进行拆**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 ㎡的,土地面积*** ㎡),后对崔春银的拆**置义务由申报人代为履行,现经评估,该安置房屋的评估价为**万元,故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万元。经管理人调查,在原建房合同中,已约定被拆迁户崔春银在取得拆迁房屋的同时,应于取得安置房屋“两证”后,支付房屋建造成本*.*万元,但因该款未能从安置房的评估价中予以扣除,故管理人在认定申报人债权时,应扣除拆迁户应支付的房屋成本及相应的孳息,管理人酌情认定申报人的债权金额为**万元。对于申报人主张的该笔债权的性质应为优先债权,因申报人并非实际被拆迁人,故其主张的优先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管理人认定该笔债权的性质为普通债权。 ****** * ****** 普通债权 合计: ******** ******* ******** ****** ***** ******* 附件 友**地产债权核查通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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