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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京0109破3号关于北京嘉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暨股东、高管等履行义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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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嘉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嘉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暨股东、高管等履行义务的通知 **纽克乐博科技有限公司、蔡曼妮、王嘉雨: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京****破申*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嘉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嘉曼教育”)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京****破*号《决定书》,指定****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嘉曼教育管理人。有关破产清算受理的相关法律文书已刊登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依法履行接管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并处置企业资产,受理债权申报,决定企业内部管理事务及日常开支等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管理人向各方告知相关责任义务: 一、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日内按下附地址与嘉曼教育管理人联系,并移交嘉曼教育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对账单、纳税申报材料、业务合同、文书档案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全部资料。 二、自案件受理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修正)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请知悉以上责任及法律风险,如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嘉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jmjy.***********(优先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建国路**号华贸中心*号写字楼**层 附件 ********关于**嘉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暨股东高管等履行义务的通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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