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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583破152号苏州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裁定-无异议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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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 开 人:**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苏****破***号 申请人:**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年*月** 日,本院裁定受理**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经本院查明,本院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后,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截止至一债会召开之日,管理人审查认定了*家债权金额合计为******.**元,其中税款债权*****.**元、社保债权 ***.** 元、普通债权 ******.** 元、劣后债权****.**元。另外,管理人调查未发现债务人欠付职工债权。管理人据此编制了《**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破债权表》,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网公示,在异议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异议期内,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周*镇门派门窗经营部等*家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苏军伟 二O二四年九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典 附:**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破无异议债权表 **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单位:元;截止日期:****年*月** 日) 序号 债权人姓名 认定债权性质 审查认定金额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税款债权 **,***.** 社保债权 ***.** 普通债权 **,***.** * ***周*镇门派门窗经营部 普通债权 *,***.** 劣后债权 ***.** * **美保思机械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 劣后债权 *,***.** * ***朗辰气动工具有 限公司 普通债权 **,***.** 合计 ***,***.** 附件 ****破***号裁定++无异议债权+康禾之星(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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