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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305破40号债权人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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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海砾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 苏 省 徐 州 * 贾 汪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破**号 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海砾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年*月*日,指定**汇君律师事务所为***海砾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海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年**月**日前,向***海砾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省******建国西路**号财富广场A座**层;邮政编码:******;联系人:黄宇翔;联系电话:***********】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年**月*日下午**时在******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砾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海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海砾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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