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621破18号涡阳县银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限期移交材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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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银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银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限期移交材料的公告 杨幸福、全二杰、王超: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皖****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银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作出(****)皖****破申**号《决定书》,指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银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杨幸福作为银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兼执行董事,全二杰作为银宏公司的监事,王超作为银宏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件等)、财务资料(包括财务凭证、会计账簿等)等材料。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综上,你应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移送全部材料。 特此公告。 ***银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皖****破申**号《民事裁定书》*份; *、(****)皖****破申**号《决定书》*份; *、管理人联系方式:王若娴 ***********,**省******华润大厦B座**层锦天城律所。 附件 ***银宏塑料-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皖****破申**号.pdf 下载 银宏塑料-关于限期移交材料的公告.pdf 下载 ***银宏塑料-受理裁定书(****)皖****破申**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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