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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01破20号《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通知》及《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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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 开 人:**优歌广告有限公司管理人 详见附件。 **优歌广告有限公司: ****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根据朱宇涛申请裁定受理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豫**破**号。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用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级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附件 给破产企业通知(****)豫**破**号.pdf 下载 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告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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