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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802破55号关于履行出资义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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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富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富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书 (****)富昌破管字第**号 涂胜昌、张顺泓、涂启军、郑**、陈坤才: **省****级人民法院根据邹恒、江蔚、张林俊的申请,于****年*月**日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富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富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作出(****)闽**破申***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省******人民法院审理。**省******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闽****破**号决定书,指定**远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富昌公司股东(含原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调查。 一、通过调取富昌公司成立至今在*场监督管理部门保存的所有原始档案(下称工商内档)查得富昌公司股东及出资变化情况如下: ****年*月**日,富昌公司由涂胜昌、陈坤才发起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币种下同),两名股东分别以货币出资***万元(出资比例各为**%),出资时间为****年*月**日前。 ****年*月*日,陈坤才将其持有的全部富昌公司的***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以*,***元对价转让给张顺泓。转让完成后,张顺泓成为富昌公司股东,陈坤才不再持有富昌公司股权。 ****年*月**日,涂胜昌将其持有富昌公司**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以*,***元对价转让给郑**;张顺泓将其持有公司**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也以*,***元对价转让给郑**。 同日,富昌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富昌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分别由涂胜昌认缴出资***万元、张顺泓认缴出资***万元、郑**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时间为****年*月**日前。本次股权转让、增资完成后,富昌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 涂胜昌 货币 *** **% ****年**月**日前 * 张顺泓 货币 *** **% ****年**月**日前 * 郑** 货币 *** **% ****年**月**日前 合计 **** ***% ****年*月**日,郑**将其持有的全部富昌公司的***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以*万元对价转让给涂启军。转让完成后,涂启军成为富昌公司股东,郑**不再持有富昌公司股权。 ****年**月**日,涂启军分别将其持有的富昌公司***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以*元对价转让给涂胜昌,将其持有的富昌公司***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以*元对价转让给张顺泓。转让完成后,涂启军不再持有富昌公司股权。此次转让完成至今,富昌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 涂胜昌 货币 *** **% ****年**月**日前 * 张顺泓 货币 *** **% ****年**月**日前 合计 **** ***% 二、富昌公司股东(含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情况 截至目前,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富昌公司账簿、会计凭证、文书等资料。仅能通过查阅富昌公司的工商内档、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其他资料进行核实,但至今未见富昌公司股东(含原股东)缴纳注册资本的证据。 三、管理人初步调查结论 鉴于富昌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管理人在审查富昌公司财务状况及股东出资情况时,初步判断股东涂胜昌、张顺泓可能存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涂胜昌、张顺泓应当缴纳其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管理人通知贵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涂启军、郑**、陈坤才作为已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的原股东,对受让股东未如期缴纳的出资应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富昌公司的工商内档及公司章程,管理人对富昌公司各股东(含原股东)应履行的出资义务确认如下: *.股东涂胜昌认缴出资额***万元,截至目前,尚有***万元未实缴; *.股东张顺泓认缴出资额***万元,截至目前,尚有***万元未实缴; *.原股东涂启军对其转让给涂胜昌的未实缴出资***万元承担补充责任、转让给张顺泓的未实缴出资***万元承担补充责任; *.原股东郑**对其转让给涂启军的未实缴出资***万元承担补充责任; *.原股东陈坤才对其转让给张顺泓的未实缴出资***万元承担补充责任。 如对管理人的上述调查结论及通知内容持有异议,贵方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进一步调查核实。如贵方逾期未履行相应出资义务,亦未向管理人提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材料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贵方承担。 特此通知。 ****富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富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账 号:************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林律师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省********大道**号建发玺院***-*别墅 **远大(**)律师事务所 附件 富昌丨破管**号关于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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