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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92强清21号南京睿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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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睿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公告 ****新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陈勇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其对**睿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宝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同日指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陈慧雅担任清算组组长,依法对睿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一、睿宝公司的债权人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清算组(通信地址:******标营*号信息软件大厦*楼,收件人:周诗颖,电话:***********)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关的法律后果。 二、睿宝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清算组已授权刻制清算组公章,睿宝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等一切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印章均暂停使用。如有任何仅有睿宝公司印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等加盖,但未经清算组(以清算组印章)确认的账务核对、款项收支及合同事项的处理,人民法院及清算组将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责任将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四、睿宝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 **睿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睿宝公司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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