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13强清457号济南开门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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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门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 ****年*月**日,******人民法院根据*******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作出(****)鲁****清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门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并于****年*月**日作出(****)鲁****强清***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韩新明。 现就有关债权申报等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门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律师、邓律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龙奥西路*号银丰财富广场C座**层,注明“开门红公司强清案债权申报”),书面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债权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门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及时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门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门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年**月**日上午*点**分在******人民法院***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门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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